各街道、泽雅镇社会事务办:
现将《瓯海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18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切实维护受灾人员基本权益,有效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发〔2011〕6号)的文件精神,制定瓯海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了瓯海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和冬春生活救助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瓯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服务的开展。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二章灾害应急救助
第五条 灾害应急救助是指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系列应急性措施,解决受灾人员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给予救助。
第六条 灾害应急救助标准按每人30元/天的标准予以保障,救助天数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救助时间原则上为15日。
第七条 灾害应急期间,受灾群众因灾发生重大伤病医治且自身无力克服需政府予以医疗临时救助的,根据其因灾伤病情况、家庭人口情况及其困难程度等参照瓯海区临时救助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第三章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第八条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是指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的救助措施。
第九条 村(社区)接受因灾死亡人员直系亲属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议,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上报镇街审批,镇街3个工作日予以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条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标准按我区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
抚恤金一律按照社会化形式发放到遇难人员直系亲属银行卡内。
第四章 过渡期生活救助
第十一条 过渡性生活救助是需政府在应急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措施。
第十二条 村(社区)接受受灾人员提出的过渡期生活救助书面申请,并帮助有困难的人员完成申请填写。村(社区)评议小组对接受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形成会议记录进行张榜公示3天。
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镇街审批,镇街通过温州市民政综合业务平台核对申请对象具体情况再予以审批,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救助标准按照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6个月。
救助资金一律按照社会化形式发放到灾民户主银行卡内。
第五章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第十四条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指帮助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因灾一般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的救助措施。
第十五条 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社区)评议小组对接受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或者经村(社区)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社区)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街初审;镇街通过温州市民政综合业务平台核对申请对象具体情况予以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 救助标准按照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一般损坏房屋分别给予救助。
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救助金额按照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居住消费性支出5倍进行救助,其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按照8倍进行救助。
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救助金额按照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居住消费性支出1倍进行救助,其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按照2倍进行救助。
长期无人居住房屋倒塌的,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七条 救助资金原则上按照建好验收后再给予救助。资金一律按照社会化形式发放到灾民户主银行卡内。
第六章 冬春生活救助
第十八条 冬春生活救助指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无力克服的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措施。
第十九条 村(社区)接受受灾人员提出的书面补助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的补助申请,结合入户调查情况,于2个工作日内对接受的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公示5天。
公示无异议上报镇街初审,镇街通过温州市民政综合业务平台核对申请对象具体情况予以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条 冬春生活救助标准。按照人均300元的标准测算分配,坚持“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优先考虑。
救助资金一律按照社会化形式发放到灾民户主银行卡内。
第七章 资金来源、拨付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救灾资金主要来源本级和上级应急资金支出和社会募捐所得。区财政每年将救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区民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安排及本指导标准执行。
区民政局和财政局要根据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评估报告等,统筹本级财力,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分配下拨,并将下拨文件报上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 阳光运作,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财政应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的检查或抽查,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合作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民政部门适时委托第三方对全区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级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