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规范 OHGK 2101—2018 征地补偿领域政务公开工作规则 (修订版)
2018 –07 – 30发布 2018 - 07-30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
前 言
本规范按照ZJGK 1002-2018《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规范编写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起草单位: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温州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秀洪、孔祥威、王斌枢、吴丽洁、阮慧君。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温州市瓯海区征地补偿政务公开的术语和定义、工作要求、政务公开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温州市瓯海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政务公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4﹞28号)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
《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04﹞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2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3.3
征地告知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3.4
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的活动。
3.5
征地调查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组织勘测定界,查清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并将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6
土地权属
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
3.7
土地用途
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范围内的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
3.8
一书四方案
用地报批时拟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3.9
一书三方案
城市建设用地报批时为拟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3.10
政务公开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3.11
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3.12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4 政务公开工作要求
4.1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4.2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4.3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4.4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4.5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4.6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4.7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4.8 事项梳理应遵循“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保证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并应实时关注权利人需求。
5 包含事项
征地补偿政务公开包括征地批前、土地报批、批后实施三个事项,业务流程参见附录A。
6 公开主体
区政府、区国土资源分局、镇(街道)、村民委员会为征地补偿政务公开的公开主体。
7 政务公开内容
7.1 征地批前
应公开确定征地项目、征地告知、征地调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征地听证、征地补偿协议草签等环节的内容,具体见表1。
7.2 土地报批
应公开征地报批、征地批复等环节的内容,具体见表2。
7.3 批后实施
应公开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后公告、确定参加社保人员名单、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落实留地安置指标等环节的内容,具体见表3。
8 公开属性
本规范所涉及征地补偿政务公开内容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9 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内容,应于该内容形成、变更或获取之日起,按表1、表2、表3规定的期限内公开。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内容,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按表1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10 主动公开方式
征地补偿政务公开的主动公开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表1、表2、表3规定的方式。
表1 征地批前政务公开表
序号 | 事项流程 | 公开依据 | 公开内容 | 公开主体 | 公开属性 | 主动公开 方式 | 公开期限 (工作日) |
1 |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主动公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15 |
2 | 确定征地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发改、规划等部门意见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依申请 公开 | / | 15 |
3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a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依申请 公开 | / | 15 | |
4 | 征地告知 |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3号) | 征地告知书(被征用土地的范围、位置、用途、补偿标准等) | 区国土资源分局、镇(街道) | 主动公开 | 村级公告栏 | 3 |
5 | 征地调查 |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3号) | 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公告a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主动公开 | 村级公告栏 | 3 |
6 | 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 会议 | 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摘录)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依申请 公开 | / | 15 |
续表1
序号 | 事项流程 | 公开依据 | 公开内容 | 公开主体 | 公开属性 | 主动公开 方式 | 公开期限 (工作日) |
7 | 征地听证 |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3号) | 听证告知书(1.征用土地用途;2.面积;3.补偿标准;4.安置方式;5.核定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人数)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主动公开 | 村级公告栏 | 3 |
8 | 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送达人;送达地点;受达人)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主动公开 | 村级公告栏 | 3 | ||
9 | 听证笔录(1.听证事项;2.听证会时间、地点;3.听证会参与人员:4.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记录员、听证代表;5.听证会议程;6.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7.意见处理情况;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或放弃听证的说明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依申请 公开 | / | 15 | ||
10 | 草签征地补偿协议 |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3号) | 征地补偿协议(草签)(1.征地面积;2.地类;3.征地补偿费用;4.核定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人数)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主动公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3 |
表2 土地报批政务公开表
序号 | 事项流程 | 公开依据 | 公开内容 | 公开主体 | 公开属性 | 主动公开方式 | 公开期限 |
(工作日) | |||||||
1 | 征地报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2.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3.征收土地方案;4.供地方案)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主动公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15 |
2 | 征地批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或批复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主动公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10 |
表3 批后实施政务公开表
序号 | 事项流程 | 公开依据 | 公开内容 | 公开主体 | 公开属性 | 主动公开 方式 | 公开期限 (工作日) |
1 | 征收土地公告 |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征收土地公告(1.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3.征收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 区政府 | 主动公开 | 区政府门户网站、村级公告栏 | 10 |
2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1.被征用土地的情况;2.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举措)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主动公开 | 区政府门户网站、村级公告栏 | 10 |
3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 |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1.被征收土地的情况;2.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 | 区政府 | 主动公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15 |
续表3
序号 | 事项流程 | 公开依据 | 公开内容 | 公开主体 | 公开属性 | 主动公开 方式 | 公开期限 (工作日) |
4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后公告 |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后公告(1.批准文件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2.被征用土地的情况;3.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4.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5.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6.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7.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举措)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主动公开 | 区政府门户网站、村级公告栏 | 15 |
5 | 确定参加社保人员名单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04﹞3号) | 参保人员名册 | 村民委员会 | 主动公开 | 村级公告栏 | 15 |
6 |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征地补偿费分配到户清单 | 村民委员会 | 主动公开 | 村级公告栏 | 15 |
7 | 落实留地安置指标 |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3号) | 征地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台账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依申请公开 | / | 15 |
8 | 征地安置用地指标台账 |
A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征地补偿流程
A.1 征地补偿流程见图A.1。
图A.1 征地补偿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