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1-202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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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2 10:08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意见》(浙民养〔2019〕14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温政办〔2020〕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浙江省打造“幸福颐养标杆区”的要求,坚持将养老服务深度融入市域治理现代化和长三角区域养老一体化,健全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为把瓯海打造成浙南养老服务高地、全省养老服务标杆区打下扎实基础。到2022年,建成瓯海区智慧养老系统,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100%,推动公办养老机构设立失智症照护专区,新增家庭智能照护床位100张,引入一批高质量养老服务项目,培育2家以上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机构,打造2个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培训养老护理员不少于800人次,培训家庭照护者不少于1200人次。

二、主要任务

为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重点推进6大行动,实施22项主要任务。

(一)推进社区养老设施“提升”行动

1.构建社区养老综合体系。加快发展家门口的养老服务站点,科学合理布局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园、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护理站等形式多样的为老服务站点,集成老年人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全面构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街)

2.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政府职能部门在出具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2‰,且每百户应达到30平方米,并按照每处不少于300平方米集中布局;新建社区级建设项目应配建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确保养老服务设施与所在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足的,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在相邻新建地块内予以补足,鼓励将配建指标进行适度集中,统一设置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镇街级综合型养老服务中心。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可单独设置或纳入社区服务综合体,统一交由所在镇街统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到2020年,各镇街至少建有1所镇街级养老服务中心,相关建设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差额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解决。今后,社区和镇街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由区财政解决。开展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功能提升试点,评为4星级以上每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按照星级标准对新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街)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提质”行动

3.提高养老设施利用效率。完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长效运行机制。对镇街级养老服务中心按照示范型和标准型每年补助50万元、30万元。对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一至五星级每年补助1.2万元、3万元、4万元、8万元、12万元。(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

4.加大助餐配送餐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助餐配送餐服务覆盖面,对全区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泽雅镇低保和低边、80周岁以上独居等老年人,区财政每餐补助5元/人;对全区低保和低边(泽雅除外)、重点优抚、农村“三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90周岁以上等特殊老年人,每餐补助3元/人。对运营达标的村(社区)老年食堂,按照就餐人数每年补助2万元、4万元、6万元。对运营达标的助配送餐服务单位,按照年助餐人数补助1万元、3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

5.开展居家环境适老改造。鼓励老旧小区增设或改造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较高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加装电梯可享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对纳入特困供养、低保、低边、重点优抚等特殊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每户补助1.5万元(含省、市补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街)

6.实施“互联网+”养老服务。借助“互联网+健康养老”信息平台,建立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智慧养老系统,鼓励开发提供健康检测监测、养老监护等新产品新服务,打通卫健、民政、公安信息共享壁垒,着力打造“没有围墙的智能养老院”。(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各镇街)

7.建立健全探视巡访制度。建立以农村高龄、失能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为重点的定期探访制度。鼓励农村妇女、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通过电话、上门探视和邻里守望等形式,对高龄、失能老年人开展探视巡访。(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妇联、区公安分局,各镇街)

8.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扩大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80至89周岁老年人、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享受居家养老服务50元、100元;60周岁以上低保、低边、计划生育特殊特殊家庭等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500元,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9.建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为60周岁以上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或者85周岁以上高龄轻度失能老年人家庭(低保、低边、分散特困人员老年人优先)安装智慧床垫、烟感、手环等智能化服务设备,提供线上线下智慧养老服务。每张床位每月补助运营维护费300元。(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三)推进机构养老品质“提级”行动

10.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职能,建设 1所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公办护理型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设立失智症照护专区,床位数不低于总床数的5%。积极探索有条件的镇街、区属单位利用现有办公场所或国有资产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或建立“离退休干部职工颐养之家”。(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街)

11.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机构养老。鼓励瓯海龙头企业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招引知名养老服务企业入驻瓯海,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品牌竞争力的养老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推动公办(建)民营新增政府投资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采取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模式;鼓励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以区域或多个镇街为单位统一委托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企业)“集成化”运作。(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

12.探索深化“放管服”改革新路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可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街)

13.激发机构主动提升服务质量。全面整改养老机构28项重大风险隐患,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打造一批星级养老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定,评为二星至五星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9万元、15万元、24万元(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分局)

(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提速”行动

14.深化医养有机结合。鼓励将医疗卫生机构中闲置床位设置为护理型养老床位。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敬老院一体化运行服务模式,开展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管镇街敬老院试点。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与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签约合作,按年巡诊次数给予补助。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优先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分局)

15.完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探索建立失能等级评定委员会,整合医保、民政、残联等部门各条线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定标准,建立统一的等级评定标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分局、区残联)

16.创新康养体系建设。统筹辖区内康养资源,建立覆盖镇街、资源整合的康养联合体,形成机构、社区、家庭有机衔接,医康护养融为一体的便利化、精准化康养服务体系。符合长护险协议定点条件的,优先纳入长护险定点范围。建立医疗信息共享机制,精准开展康复养老护理服务。探索建立政府、社会、个人合理分担的资金保障政策,打通康养服务资金支付渠道。(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分局、区残联)

(五)推进多方联动监管“提档”行动

17.健全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动建立养老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实行分类管理,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抄告住建、消防、市监、卫健等部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分局)

(六)推进要素资源保障“提能”行动

18.强化人才支撑。推进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建设,探索在瓯海职专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做好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毕业生在养老服务机构入职的补贴工作。开发为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到2022年,每500名老年人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60张养老服务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规模较大床位较多的可适当加强相应人员力量,每人每年补助2万元。(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19.加大财税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和必要工作经费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制定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政策和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小微企业财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20.优化土地供应。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街)

21.加强金融保障。积极探索和创新养老机构“床位贷”养老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鼓励养老服务人员投保职业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独、经济困难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22.弘扬敬老风尚。在教育培训、精神关怀、文体娱乐、权益保护、行业监督等方面,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力度。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项目、资金统筹使用和管理。各镇街、各部门要协同作战,群策群力,将深化全区养老服务作为一项民生福祉、高质量发展的民生事业来齐抓共管。

(二)强化舆论宣传。积极宣传人口老龄化趋势,宣传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促使全社会正确看待并积极接受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为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三)强化督促考核。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项目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资金、遴选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组织开展日常督促调度,对工作进展较慢、考核评价靠后的视情定期通报。

本文件自2020年11月20日起实施。

附件:2020年瓯海区养老服务重点任务目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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