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关于构建“1+5+16”产业政策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瓯委改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券制度,特修订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科学技术局
2020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关于构建“1+5+16”产业政策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瓯委改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券制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同时充分发挥长三角地区科技载体对我区创新创业的推动作用,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由区科技局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监督管理和资金保障。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对象为在瓯海区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各类载体购买科技服务的企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与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第五条 创新券的接收对象为在浙江省科技大脑创新地图中注册登记的经长三角区域省部属或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经区科技局审定的地方载体,重点支持瓯海区培育的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引进的服务机构。
第六条 地方载体须通过区科技局审核认定且具备下列条件:1.运营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2.在温州地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业领域的硬件设施;3.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4.拥有专业化的中高级技术服务人才,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服务人员占总人数70%及以上;5.符合国家明确规定应有的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6.明确主导服务类型和服务价格。
第七条 创新券分为成果转化券、委托服务券
(一)成果转化券用于高校、科研院所等载体与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科技服务项目。该类服务项目需签订规范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网登记,经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考察核实后,符合要求的按照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或技术转让费的5%予以抵用。
(二)委托服务券用于载体为本区企业提供的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科技统计咨询等购买的服务。除平台内注明抵用上限的服务及科技统计咨询服务外,按照合同金额的50%抵用创新券。
针对科技统计咨询服务,按照实际支付费用进行全额抵用,但最高抵用金额为5000元,超过部分由创新券的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八条 成果转化券和委托服务券仅限于企业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服务,符合技术合同登记的需要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网登记。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企业区级奖补类科技经费项目可申领奖补类创新券,本类创新券无需载体服务,不纳入企业年度创新券申领和兑现额度。
第三章 使用与兑付
第九条 企业首次申领创新券,需登录浙江科技大脑(www.zjsti.gov.cn)进行注册,根据要求填写实名认证信息,上传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经在线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线申请和使用创新券。
第十条 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优先领取的原则,当年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跨年不得使用。创新券的使用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单次申领不超过5万元。同个服务项目不得拆分为多个合同,单个项目最高抵用创新券不超过5万元。同一年度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券申领额度最高为2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为10万元。规上眼镜、规上智能锁、规上服装企业申领额度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执行。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使用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等,并与载体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创新券的使用者根据各级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各级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第十二条 创新券的使用者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使用创新券,并及时通过浙江科技大脑上传合同等证明材料。载体在企业使用创新券后一年内需申请兑付,逾期不予以兑付。创新券一般每季度兑现一次。
第十三条 载体申请兑现时需提供以下纸质材料作为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
1.《瓯海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附件1);
2.《单位声明书》(附件2);
3.企业与载体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或业务委托合同(合同需涉及服务具体内容、预计成果情况、服务时间等关键内容);
4.服务完成成果等资料(如检验检测报告、技术开发相关成果材料、技术咨询材料、检索查新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自付部分款项银行转账凭证(或汇款单);
6.企业自付部分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7.若为长三角区域(除浙江省外)创新载体,提供省部属或省级以上认定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至浙江科技大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年度服务实效,区科技局于次年组织专家对在瓯海区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的地方载体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排名前20%的,按其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上一年度实际兑付总额1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已获得省、市级创新券补助的地方载体,区本级不再重复补助,仅将其创新券工作实效纳入载体评价内容。评价结果不合格取消其地方载体资格。
第十五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级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每期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报单位,不支持使用创新券。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7月1日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瓯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温瓯科〔2018〕39号)同时废止。今后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