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暂行规定(修订)》的必要性
2018年5月10日,我区出台了《瓯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温瓯政发〔2018〕44号)。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2021年1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以下简称《目录编制》)。《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与上述两个新文件规定不一致,亟须更新修订。
二、制定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修订)》共四章五十七条,包括总则、决策作出程序、决策执行、评估、调整及监督、附则,现将主要内容具体解读如下:
(一)关于主体适用范围
《瓯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修订)》适用于瓯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调整和监督。
(二)关于事项适用范围
瓯海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五类事项作出的决定。这五类事项均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明确的适用事项。此外,将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如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瓯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修订)》。
(三)关于管理体制
《瓯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修订)》从我区现有工作实际出发,明确了“政府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一是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事项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及调整;二是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提交,并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三是区司法局负责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及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立工作;四是决策事项的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及后评估的具体工作;五是区审计局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关于目录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要实施目录管理,对进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瓯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修订)》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征求镇街、区有关单位、政协委员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区发改、财政、资规、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区政府年度决策目录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及同级党委同意后公布实施。同时,为体现灵活性,适应决策随时可能出现变化的情形,建立了目录动态管理制度,规定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并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及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五)关于纳入目录管理后的决策程序
《瓯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修订)》规定,对进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一是征求意见环节,承办单位在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过程中,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特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当进行听证;二是专家论证环节,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区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三是风险评估环节,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的可靠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四是合法性审查环节,区司法局应当在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对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明确未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五是集体讨论决定环节,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由区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做出决定。
(六)关于决策后评估
关于决策后评估的相关规定,主要参照市政府经验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决策实施满一年或出现其他特定情况,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后评估报告包括: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相关执法体制与机制的适应情况、后续措施建议。同时,兼顾决策执行单位的实际,规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
(七)关于决策责任
《瓯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修订)》主要规定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司法局,联系方式:0577-86293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