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瓯海区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全流程,提升我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区减灾委办制定了《瓯海区避灾安置场所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避灾安置场所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瓯海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规范全区避灾安置场所规划选址、设立创建、日常和入驻管理,确保场所内转移安置人员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瓯海区辖区范围内,由应急管理部门指导设立并挂牌的避灾安置场所。
第三条 避灾安置场所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以人为本、为民疏困、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避灾安置场所的规划和建设,除应符合本细则要求外,也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五条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与管辖内避灾安置场所主体单位的沟通联系,需要时及时沟通、协调,确保场所规范化提升和人员转移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六条 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要充分整合利用区域内可用的公共资源,如人防疏散基地、体育馆、学校、宗教场所、村民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老人活动中心等。原则上以确认、改造、提升等方式为主,符合以下标准的,应优先考虑可作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并使用:
(一)交通便利,转移便捷(适合车辆通行)。
(二)有完善的给水、照明和通信设施,配备饮水器、应急灯的优先,整体建筑、消防通道设置符合住建和消防等相关部门规范要求。
(三)非风口地带、低洼地带、蓄滞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地段、抗震不利地段、进洪或退洪主流区等危险地段,周边没有危险品或易燃易爆仓库、高压输电、输油和输气线路等安全隐患。
第七条 将已有公共建筑物设立为避灾安置场所前,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房屋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关鉴定报告,符合要求的,方可作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若使用教育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应在其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认定后每年应在汛前对避灾安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每隔 2 年―3 年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避灾安置场所的安全性再进行评估和鉴定。
第三章 设立创建
第八条 避灾安置场所分为县(区)级、乡镇(街道)级和村(社)级三类,其建设规模由容纳受灾群众所需的建筑面积确定(详见表1)。
表1避灾安置场所规模分类表
规模分类 |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人) | 总建筑面积(m2) |
县(区)级 | ≥200 | ≥600 |
乡镇(街道)级 | ≥100 | ≥300 |
村(社)级 | ≥50 | ≥150 |
第九条 避灾安置场所应兼顾平时使用和灾时避灾、救灾、临时指挥的功能,宜分设有男女休息室、特殊人员休息室、管理人员办公室、卫生间(不应独立于主体建筑外)、救灾物资储备室等(详见表2),有条件的可设置有医疗室、母婴室、图书室等。
表2避灾安置场所功能分区表
项目 | 级别 | |||
县(区)级 | 乡镇(街道)级 | 村(社区)级 | ||
救灾物资储备室 | √ | √ | √ | |
管理用房 | 男女休息室 | √ | √ | √ |
特殊人员休息室 | √ | √ | ○ | |
管理人员办公室 | √ | √ | √ | |
监控(保安)室 | √ | ○ | ○ | |
附属用房 | 厨 房 | √ | √ | ○ |
食 堂 | √ | ○ | ○ | |
卫生间(热水器、淋浴) | √ | √ | √ |
注:“√”表示应具备;“○”表示可具备。
第十条 避灾安置场所应有与场所规模相匹配的物资仓储设施(救灾物资仓库),储备救灾物资,并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救灾物资进出库应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一)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分为生活类和食品类两种
(详见表3)。
表3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配置
数量要求 | 种类 |
按可安置人数60%储备的生活类物资 | 折叠床或行军床 |
毛毯、毛巾被、棉被 | |
应急生活包(可配备草席、防潮垫) | |
餐具、应急灯(手电筒) | |
按可安置人数一天份的40%储备食品类物资 | 饼干、方便面、矿泉水等或提供保障协议 |
大米、食用油等或提供保障协议 | |
储备的物资应确保质量合格且摆放整齐,食品类物资在保质期内无损坏变质 |
(二)场所内的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专门房间存放,专人负责。存放场所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三)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确保质量合格、食品类物资在保质期内、无损坏变质。
第十一条 避灾安置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水、照明和通信设施,宜设置应急灯和净水器。乡镇级以上避灾中心宜配置指挥通信、发电、医疗急救等设备(详见表4)。
表4避灾安置场所内各类配套设施表
项目 | 级别 | ||
县(区)级 | 乡镇(街道)级 | 村(社区)级 | |
物资储备设施 | √ | √ | √ |
供水、照明设施 | √ | √ | √ |
温度调节设施(空调、电扇) | √ | √ | √ |
消防、环卫设施 | √ | √ | √ |
淋浴设施 | √ | √ | √ |
应急发电设施 | √ | ○ | ○ |
广播(指挥)系统 | √ | ○ | ○ |
医疗急救设施 | √ | √ | √ |
广播(扩音)、电视(投影)等器材 | √ | √ | √ |
视频监控系统 | √ | √ | √ |
通信设施 | √ | √ | ○ |
注:“√”表示应具备;“○”表示可具备。
第十二条 避灾安置场所应合理规置《避灾安置场所管理人员工作职责》《避灾人员守则》《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制度》《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和疏散转移线路图、场所平面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海报、宣传册等规章制度和宣传用品。
第十三条 避灾安置场所应设置有全省统一标准的指示牌和标识牌。指示牌要设置在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若保障多个村(居)的场所要设置引导路标,标识牌要设置在场所建筑外墙明显处。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避灾安置场所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设立双岗制,即各避灾安置场所设立联系人1名、责任人1名。
(一)联系人负责场所开放和关闭时的沟通联络,应确保在
转移安置时,人员入驻顺利,特别是学校、宗教场所等。联系人以场所权属单位负责人为主,如校长、村书记、社区书记等。
(二)责任人负责场所管理,承担日常维护,包括场所
设施维护、救灾物资管理、人员进出管理等,以属地政府工作人员为主,如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工作人员等。
第十五条 避灾安置场所实行长效管理机制,对转移安置人员和救灾物资进行充分管理,建立完善的工作台账。
(一)转移安置人员管理。应做好进出登记,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对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进出时间等信息进行登记,卫生防疫期间要做好测温、亮码、看行程等防疫措施。
(二)救灾设施和物资管理。应定期盘点、查验,确保使用正常,储备的食品、药品等没有发霉、过期、变质。救灾物资进出库,应做到流程清晰,信息完善,明确进出时间、种类、数量等。救灾物资使用后,需及时补充到位。
第十六条 避灾安置场所日常管理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线上以浙江省减灾救灾信息系统为主,由场所责任人负责各类信息更新;线下由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场所责任人和属地镇街开展相关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 入驻管理
第十七条 避灾安置场所在区人民政府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响应、视情发布紧急转移指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面临威胁或其他需要启用时启用。
第十八条 在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前,场所负责人要组织做好场所开放前联系、现场管理人员明确、清洁消杀、救灾物资盘点、配套设施检查、食品类物资准备等。
第十九条 避灾安置场所启用时,由场所责任人在浙江省减灾救灾信息系统上“开启”场所。现场管理人员立即进岗到位,做好人员进出登记(包括亮码、测温、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物资发放登记、场所秩序维护以及各类应急处置。在场所关闭前不可私自脱岗、离岗。
(一)安置人员在20人以下时,现场应有至少1名管理人员。
(二)安置人员在20-50人时,现场应有至少2名管理人员。
(三)安置人员在50-100人时,现场应有至少3名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增加50人应增加至少1名现场管理人员。
向转移安置人员提供的第一餐可为方便食品,第二餐起应提供热食。
受伤、发热等人员,应及时隔离、送医,有条件的应转运至临时隔离点并立即进行卫生消杀,防止交叉感染。
第二十条 当避灾安置场所关闭时,应组织转移安置人员有序离开,在人员离开后,应及时打扫卫生,进行清洁消杀,将场所恢复原样,检查场所内的配套设施,盘点救灾物资,修理或更换受损设施。由场所责任人在浙江省减灾救灾信息系统上“关闭”场所,录入转移安置人员信息、物资进出库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避灾安置场所责任人、现场管理人员等应严格遵守本细则,按“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日常和入驻管理,若有失职或因非自然因素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附件:瓯海区避灾安置场所启用流程
附件
瓯海区避灾安置场所启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