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2〕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将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中的“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1980年以来已落实绝育手术的两女户家庭”修改为“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调整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为:
1.本人为本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15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调整奖励扶助标准
1.对于夫妻一方已享受我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参保对象,其配偶按省定最低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今后省里奖励扶助标准若有提高的,奖励扶助标准按省里提高的金额标准作相应调整;参保期间由于自身原因本人主动申请放弃享受养老保险政策的,可以重新申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但区财政局已发放的养老保险补助金金额,须从其奖励扶助金中先行如数扣回。
2.对于夫妻双方均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从2022年1月份开始,两个女孩户家庭按省定最低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其他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不变。今后省里奖励扶助标准若有提高的,奖励扶助标准按省里提高的金额标准作相应调整。
3.符合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按“就高发放”原则,区内其他同类补助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三、本文件自2022年11月20日起施行;对于2022年1月以来的奖扶金按新标准予以补足。原《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温瓯政发〔2016〕16号)文件不再执行。
请各镇街、部门单位按照修改完善后的确认条件和完善提高后的奖励扶助标准,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等相关实施工作,确保该制度顺利实施。
附件:奖励扶助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奖励扶助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序号 | 类别名称 | 发放标准(元/年) |
1 | 80年前独生女 | 1800 |
2 | 80年前独生子 | 1560 |
3 | 80年后独生女 | 3000 |
4 | 80年后独生子 | 2400 |
5 | 领养独生女 | 1800 |
6 | 领养独生子 | 1560 |
7 | 两个女孩 | 960 |
8 | 配偶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的 | 9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