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学院:
为进一步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激励、约束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瓯海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规范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方案,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将《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意见(修订)》(温瓯教政〔2021〕224号)进行修订。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学校教育优质均衡、科学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突出教师绩效为导向,关注城乡历史沿革和发展进程中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着力构建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学校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本修订方案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2022年过渡年份的结算参照执行。《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意见》(温瓯教政〔2021〕224号)同时废止。幼儿园报备员额和编外教职工参照执行。
三、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注重实绩、以德为先,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鼓励先进,促进发展。
2.坚持“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要切实做到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操作严格、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3.坚持“统筹兼顾、适当倾斜”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适当拉开档次,适当向教学一线和优秀教师倾斜。
4.坚持“总额包干、分校使用”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除部分统筹资金外,实行总额包干到学校,由学校具体安排使用。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分配和测算办法
1. 教育系统学校和幼儿园事业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上年度全区各岗位等级数量、机关事业奖励性绩效工资月标准计算总量,核减农村任教津贴、班主任津贴按月发放的总量,核定事业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年人均标准。
2.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全区事业在编在岗教职工总人数的平均值计算分配到各学校。
五、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项目构成
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月绩效考核奖、任教津贴、五育融合服务目标考核奖和学校机动奖四大部分。
六、绩效考核内容及量化计发办法
(一) 月绩效考核(建议人均金额820元/月,一年按10个月计发)
参加月绩效考核的项目共计100分,其中,考勤20分、工作量40分、教育教学过程40分。
1. 考勤(20分)
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具体考核细则由学校制定。国家法定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工作量(40分)
(1) 量化制定学校所有岗位周工作量。全体教职工周工作量相加,得出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除以全校教职工总数,得出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除以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乘以工作量分值即为教职工工作量得分。计算公式为:
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教职工总数
教职工工作量得分=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40分
(2)各学校要合理搭配教职工的工作量,尽量使教职工周工作量均衡,教学、教辅工作量和后勤岗位工作量折算办法等详见附件一。
3. 教育教学过程(40分)
主要考核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责任心。专任教师重在考核备课、上课、作业与辅导、评价、研修等教学常规落实情况和教学研究及教学研究活动参与情况。要引导教师把教学工作落实在平时,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实施素质教育。从事行政管理和非教学工作的人员,此项考核各校要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
(二) 任教津贴
任教津贴根据省定农村任教津贴项目和标准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月计发。
(三) 五育融合服务目标奖
五育融合服务目标考核奖根据各学校相应的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目标层次和目标达成情况确定标准按月计发。
(四) 学校机动奖考核
学校机动奖主要包括班主任绩效考核奖、教育教学业绩奖、教师各类获奖及临时性工作等奖励,具体奖励项目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学校机动奖奖励项目的考核需列入学校考核实施方案(细则)。
各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适当调整各项考核项目和所占分值。
七、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要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 在编不在岗或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2) 脱产学习(除组织批准带薪学习培训考察、高层次学历培训外)的;
(3) 停发工资的;
(4) 经教育局审定不能发放的其他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1) 当月有旷工的;
(2) 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的,有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
(3) 因失职或违规收费问题引发事故或被投诉查为事实的;
(4) 教师言行举止在家长、教师、社会层面造成恶劣影响,使学校声誉受损。
3.按规定享受国家法定假期的教职工均应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哺乳假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妊娠假按病假处理;探亲假在工作期间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寒暑假期间的照发。
教职工事假连续3个工作日,或当月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不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病假累计6至10个工作日的只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超过10个工作日的不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参与本区交流任教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任教学校发放;到区外支教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派出学校发放,考核情况由受援学校提供(派出学校提出具体的考核项目)。
5.教职工退休,从执行退休工资当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6. 教职工正常工作调动,按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月份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7. 按规定享受国家法定假期、组织批准带薪学习培训考察及高一层次学历培训期间、经组织指派在其他岗位工作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按基数发放,具体由学校按实际确定。
八、考核分配工作的组织实施
1. 为加强对全区学校(幼儿园)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的领导,区教育局成立学校绩效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党委会其他成员任副组长,组织人事科、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负责人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日常工作,由组织人事科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资统发和账务代理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2. 各校要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领导考核小组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校长、负责学校德育、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校工会主席以及教职工代表等3-9人组成。校长任组长,其中考核小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可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名或民主推选,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的方式产生,比例不得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1/3。
3. 各校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并细化具体考评方案(细则),考评方案(细则)必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区教育局进行审查,对存在违反上级规定的、不合理的方案,不予以审定。
九、考核分配工作的纪律要求
1.区教育局把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各学校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督查。
2.学校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考核。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3.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有原始依据印证,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后,各学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和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以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他收入,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不得私自发放津贴补贴。
5.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校长、分管校长和财务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十、考核分配工作的其他事项
1. 各学校(幼儿园)在制定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细则)时,要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
2. 本指导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温瓯教政〔2022〕353号附件: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教辅人员工作量和后勤岗位工作量折算办法.doc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