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等规定,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各类主体的标准创新贡献活力,评定一批在标准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制定本办法。
(二)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由瓯海区人民政府设立。
(三)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具体评审依据为: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
(四)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每2年评定一次,为业务性质的绩效评价活动,名额每次不超过2个。
(五)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项目应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填补标准空白或者对原有标准内容作出重大调整,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标准实施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应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率先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评定工作坚持质量优先、宁缺毋滥的原则,允许奖项空缺。
二、组织管理
(一)设立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二)评审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评审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
1.统筹、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对候选名单进行审议表决。
4.对异议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审查。
5.向区政府提交评定结果名单,提请区政府审定。
(三)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修订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并报评审委审定。
2.制定年度工作方案,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3.对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4.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专业评审组。
5.对异议情况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6.宣传获奖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标准创新工作。
7.承办评审委的日常事务。
三、申报和评审
(一)评审办发布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内容、程序等,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
(二)申报对象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1.标准制修订项目包括由我区有关单位牵头制修订的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的下列标准:录入浙江省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温州市地方标准,在国家和浙江省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牵头制修订标准是指在标准制修订单位名单中排序首位。每个单位每次申报内容应为1个标准或含若干组成部分的标准项目。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包括我区有关单位为主承担的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为主承担是指项目的牵头组织者。每个单位每次申报内容应为1个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三)申报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
2.申报截止期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3.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4.申报单位为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牵头者,或者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为主承担者。
5.已获得过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温州市标准创新奖或者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
(四)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实行自愿申报制度。
(五)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本单位内部对申报项目公示3个工作日。
(六)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评审办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2.专家评审。评审办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3.审议表决。评审委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授奖名单进行审议,表决拟授奖名单;
4.社会公示。评审办向社会公示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异议处理。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评审办提出对拟授奖名单的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相关材料。评审办对收到的异议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评审委。参与异议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提出者的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6.审定批准。评审委对公示、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确定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并报区政府批准。
四、授奖与监督
(一)区政府公布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定结果并予以奖励。
(二)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对象为瓯海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事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
(三)区政府对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进行通报表彰,并对获奖的各类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区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五)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鼓励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六)申报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申报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按程序撤销其奖项荣誉,追回奖励资金,在媒体上公布,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获奖单位可在本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瓯海区人民政府标准创新贡献奖称号,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有损奖项荣誉的商业化运作。
(八)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者终止评审资格。
五、附 则
(一)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由评审办另行组织制订并发布。
(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