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号
因瓯海区景山小学扩建工程与将军山下自然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E-39地块)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关于对瓯海区景山小学扩建工程与将军山下自然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E-39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为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瓯海区景山小学扩建工程与将军山下自然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E-39地块)项目。
二、征收范围
瓯海区景山街道雪山路153弄70号、153弄57号、153弄79号,西山东路26号、24号、22弄3号、52弄2号、30号606室、12-1号706室、12-1号406室、30号506室、30号303室、12-1号302室、30号305室、12-1号304室、30号402室、12-1号504室、30号705室、30号505室、12-1号403室、30号404室、12-1号605室、12-1号702室、12-1号604室、12-1号603室、30号704室、12-1号502室、12-1号602室、12-1号503室、12-1号405室、30号703室、12-1号401室、12-1号701室、12-1号601室、12-1号501室、12-1号306室、30号301室、12-1号101室201室、西山东路12号,雪山路153弄73号等。
以瓯海区景山小学扩建工程与将军山下自然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E-39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附件2)范围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瓯海区景山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提前腾空奖励日:2023年5月24日;
“并列第一”截止日:2023年6月14日17时整。
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具体补偿安置标准及奖励补助按照《瓯海区景山小学扩建工程与将军山下自然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E-39地块)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执行。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及监督举报电话
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景山街道办事处荣新路51号一楼拆迁代理公司办公室(原派出所)。
监督举报电话:59396703。
九、征收决定自2023年4月14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瓯海区景山小学扩建工程与将军山下自然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E-39地块)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2.瓯海区景山小学扩建工程与将军山下自然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E-39 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1).pdf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瓯海区景山小学扩建工程与将军山下自然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E-39地块)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做好瓯海区景山小学扩建工程与将军山下自然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E-39 地块)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和《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瓯委办发〔2013〕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景山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概况
一、征收范围
瓯海区景山街道雪山路153弄70号、153弄57号、153弄79号,西山东路26号、24号、22弄3号、52弄2号、30号606室、12-1号706室、12-1号406室、30号506室、30号303室、12-1号302室、30号305室、12-1号304室、30号402室、12-1号504室、30号705室、30号505室、12-1号403室、30号404室、12-1号605室、12-1号702室、12-1号604室、12-1号603室、30号704室、12-1号502室、12-1号602室、12-1号503室、12-1号405室、30号703室、12-1号401室、12-1号701室、12-1号601室、12-1号501室、12-1号306室、30号301室、12-1号101室201室、西山东路12号,雪山路153弄73号等。
具体为瓯海区景山小学扩建工程与将军山下自然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E-39 地块)项目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房屋征收相关工作职责
温州市瓯海区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工作。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景山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时间
房屋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评估奖励日、提前腾空奖励日、“并列第一”截止日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部分 原则和规定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
(二)对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未经登记房屋,其权属、面积和用途,以入户调查结果并结合相关历史资料确定。未经登记房屋的调查和认定标准,按照市、区未登记房屋认定相关规定执行,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三)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补偿包括其合法房屋及视同合法房屋(以下简称:合法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四)涉及多人共有的住宅中堂、厅堂等用房,各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另有房屋的,该共有房屋应按份额计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安置。未经登记建筑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另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应计入其合法产权房屋一并计算。
(五)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等涉及补偿情况的入户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不动产登记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与房屋调查相关的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或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相应不利后果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二、评估的有关规定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
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日在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确定时可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代表等参加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部分 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一、相关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根据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15元/㎡。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根据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
二、货币补偿
(一)价值补偿:根据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市场评估价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
(三)搬迁费:按标准支付一次。
三、产权调换
(一)安置地块:E-39地块。
(二)安置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三)价格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时房屋所有权人应按实计算、结清新旧房屋差价。被搬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确定。
(四)搬迁费:按标准支付二次。
(五)过渡期限: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为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产权调换过渡期间周转房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由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房屋征收部门再按当年标准支付房屋所有权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
四、奖励补助
(一)货币补偿奖励补助
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如下规定给予优惠奖励、补助:
1.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和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补偿)的15%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瓯海区范围内购买一手商品房(含政府安置多余上市公开销售房源)、二手房、拍卖房的(包括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可给予购房补助。
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10%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按新购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
(二)产权调换奖励
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合法房屋(不包括认定合法)可按如下规定给予优惠奖励:
1.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被搬迁房屋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可按1000元/㎡给予奖励,在规定的提前签约日前签约的,可以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再给予300元/㎡给予奖励。
2.非公寓式套房合法面积部分均以1:1.25(0.25为公摊部分的换算系数)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旧房为公寓式套房的,按合法套内建筑面积1:1.25外加原房屋公摊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3.安置建筑面积可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1:1等面积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2)“人均面积”方式:在册常住农业户口可按人均建筑面积30㎡,属地非农业户口按人均建筑面积20㎡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简称“人均面积”)。具体人口认定按照《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瓯委发[2013]47号)文件规定执行。
选择“人均面积”方式的,另有房屋(含在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征收并安置的)应合并计算。房屋所有权人在瓯海区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征收并安置的,剩余房屋面积如选择“人均面积”安置方式的,应与原已安置的面积合并计算。
4.按本条第3项计算应安置面积的,应安置建筑面积购买价格以及原旧房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计算:
(1)合法房屋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可不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按2850元/㎡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0.25系数换算的部分,按3800元/㎡结算。
重置价标准为:钢混(框架)结构 1500元/㎡,砖混结构1200元/㎡,砖木结构1000元/㎡。
(2)“人均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中超出合法面积的部分,按5130元/㎡结算。
5.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每户可增购50㎡以内的建筑面积,其中30㎡以内增购部分,价格按6669元/㎡计算;另外20㎡以内增购部分,价格按7952元/㎡计算。
房屋所有权人在瓯海区行政区域内有多处合法住宅用房(含视同合法)分不同时间段被多次征收的,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未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的,原则上应当与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的房屋合并计算户增。涉及多人共有的中堂、附属用房等不得单独计算户增。
(三)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未取得土地手续的未登记房屋及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其他附属用房(高度需达到2.2米,且现状为居住房屋)等仅认定为合法的房屋,在按时签约并腾空的,可给予等面积安置建筑面积,价格按3000元/㎡并结合重置价结算差价,并计算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不能享受0.25公摊系数、“人均面积”、“户增”及相关优惠奖励政策。
(四)其他
房屋所有权人在留足自住房(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30㎡,另有住房合并计算)后,可申请产权调换安置权益回购,安置权益回购金额根据回购当年区域安置地块的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乘以回购面积再扣减应缴购房款后确定。权益回购金额不得超出应缴购房款金额,且直接抵扣应缴购房款。临时安置费按照回购和产权调换的安置权益所对应的旧房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安置权益回购部分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权益回购的,不再享受《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中有关货币补偿奖励与购房补助政策。
(五)按本项奖励内容结算差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土地性质原则上为划拨土地,若产权调换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屋所有权人需缴纳划拨转出让的土地出让金。
第四部分 工业用房补偿安置
一、工业用房补偿原则
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包括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未经登记房屋的调查和认定标准,按照市、区未登记房屋认定相关规定执行。
工业用房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的面积为准。
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用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生产规模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按本方案规定自行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工业用房容积率低于1.0的,可按1.0换算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15元/㎡,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三、搬迁及拆装费
被征收工业用房内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一次性给予补偿。
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拆装费(含设备调试等费用),被征收人可选择根据温州市区货物运输、设备安装市场价格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可选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5%的补偿。
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根据温州市区货物运输市场价格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施设备补偿总额的5%计算。
(二)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施设备补偿总额的5%的,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向实施单位书面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期限原则上按6个月计算,合法用地面积3亩以上的,按12个月计算。
五、货币补偿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应地段的市场评估价,结合土地使用权类型和使用年限以及房屋建设、装修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等因素确定。
房屋重置价标准为:钢混(框架)结构1500元/㎡,砖混结构1200元/㎡,砖木结构1000元/㎡。
(二)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搬迁费计算一次。
六、产权调换(功能置换)
(一)置换地点:由景山街道在辖区范围内统筹安置。
(二)调换方式:其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合法用地面积按每亩合法用地调换300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其他类型的合法用地面积按照等值置换的原则折算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并互不计算差价。
(三)过渡期限:
原则上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3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36个月计算,逾期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计算。安置房交付后房屋征收部门再按当年标准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七、补助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奖励,具体如下:
(一)货币补偿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20%给予奖励。
2.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按照《关于印发瓯海区征收非住宅用房(营业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功能置换住宅安置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20〕19号)置换住宅安置房。
选择功能置换住宅的,实施单位应当自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非住宅用房功能置换住宅安置房补充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36个月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逾期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计算。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原则上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费按照置换住宅安置房金额在总货币补偿款(不包括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金额中的占比计算,不再考虑后期安置时产生的其他因素,并不再计算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临时安置费。
置换地点:由景山街道在辖区范围内统筹安置。
(二)功能置换办公用房奖励
选择功能置换办公用房的,其每亩合法用地可再奖励30平方米办公用房,并互不计算差价。
第五部分 商业用房补偿安置
一、商业用房补偿原则
商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包括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未经登记房屋的调查和认定标准,按照市、区未登记房屋认定相关规定执行。
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的面积为准。
被征收商业用房合法用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商业用房征收补偿,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生产规模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按本方案规定自行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商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因征收商业用房造成的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因征收商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商业用房造成的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商业用房容积率低于1.0的,可按1.0换算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15元/㎡,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三、搬迁及拆装费
被征收商业用房内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一次性给予补偿。
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拆装费(含设备调试等费用),被征收人可选择根据温州市区货物运输、设备安装市场价格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根据温州市区货物运输市场价格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拆装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
四、停业损失补偿
(一)停业损失补偿可根据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补偿总额的5%计算。
(二)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补偿总额的5%的,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向实施单位书面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期限原则上按6个月计算。
五、货币补偿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应地段的市场评估价,结合土地使用权类型和使用年限以及房屋建设、装修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等因素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搬迁费计算一次。
六、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小于被搬迁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搬迁房屋面积的除外,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的差价。
安置房源:E-39地块。
七、补助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奖励,具体如下:
(一)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的15%给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奖励
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被搬迁房屋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可按1000元/㎡给予奖励,在规定的提前签约日前签约的,可以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再给予300元/㎡给予奖励。
(三)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按照《关于印发瓯海区征收非住宅用房(营业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功能置换住宅安置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20〕19号)置换住宅安置房。
选择功能置换住宅的,实施单位应当自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非住宅用房功能置换住宅安置房补充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36个月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逾期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计算。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原则上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费按照置换住宅安置房金额在总货币补偿款(不包括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金额中的占比计算,不再考虑后期安置时产生的其他因素,并不再计算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临时安置费。
置换地点:E-39地块。
第六部分 特殊建筑补偿安置
一、特殊建筑补偿原则
(一)对已经产权登记的宗祠、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房屋,应依法予以补偿;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应依据《关于规范瓯海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瓯政发〔2020〕91号)的规定,经调查认定符合补偿条件的,应予以补偿;经调查认定不符合补偿条件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拆除。
(二)特殊建筑被征收房屋的主体认定
1.征收寺观教堂,以合法登记的相关权属证书为准。未登记的寺观教堂,实施单位应当与该特殊建筑相关宗教团体协商后确认被征收主体,并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2.征收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由实施单位与该场所管理组织和当地村(居)委会协商后确认被征收主体,并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3.征收宗祠的,宗祠有明确产权人或代管人的,由实施单位与产权人或代管人及当地村(居)委会协商,无产权人或代管人的,由实施单位与当地村(居)委会协商后确认被征收主体。
二、特殊建筑的征收补偿内容
1.被征收特殊建筑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价值由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根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计算。
房屋重置价标准为:钢混(框架)结构1500元/㎡,砖混结构1200元/㎡,砖木结构1000元/㎡。
2.因征收特殊建筑造成的内部特殊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
3.因征收特殊建筑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四、功能置换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特殊建筑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置换办公用房。置换办公用房的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特殊建筑的合法面积,并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计算差价。
五、异地重建
确属历史悠久、有群众信仰需求的且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需充分体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进行异地重建,并原则上不得突破原有合法建设规模。合法的特殊建筑原则上安排在宗教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上进行安置。
新建的建筑要因地制宜,符合地域建筑风貌,建筑的总高度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体建设程序、规模等根据本实施意见第五项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应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六、搬迁及临时安置
(一)被征收特殊建筑内部特殊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补偿。
(二)临时安置事项
临时安置费按合法、认定合法及1990年4月1日之前建成的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参照办公用房性质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另行支付被征收人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选择功能置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36个月,逾期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临时安置费按原标准的2倍计算。
3.选择异地重建的,临时安置费按标准支付至供地之日为止,建设期临时安置费原则上支付12个月。
4.提供临时周转房的,周转房规模要从严控制,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且对应提供周转房等面积部分扣除临时安置费。
七、补助和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腾空的,可以给予合法及认定合法面积以下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被征收房屋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金额不高于35%的奖励。
(二)选择置换办公用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1.合法及认定合法、1990年4月1日前建成且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可以按1:1等面积置换办公用房,价格按3000元/㎡结合重置价及成新率结算差价。安置房屋若为出让性质的,出让金由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自行负担。
2.可以给予合法及认定合法面积最高不超过1300元/㎡的奖励,1990年4月1日前建成且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不予以享受。
(三)选择异地重建的,考虑到该类建筑的特殊性,在被征收人自愿的前提下,等面积异地重建的土地,可以不计算差价。原合法及1990年4月1日前建成且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面积,异地重建可以不计算差价。
(四)为鼓励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腾空,各个实施单位可以根据场所现状面积的大小,给予相应的搬迁补助:①建筑面积在25-100㎡之间的补助2万元;②建筑面积大于100㎡的保底补助3万元,此后每递增50㎡,补助增加1万元,以此类推;个别特殊情况由“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七部分 其 他
一、其他补偿、补助
(一)下列建筑物属合法的,不予产权调换,不纳入腾空奖励、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计算范围,由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1.现状为简易房、棚、牲口房、茅房等附属建筑;
2.架空层、停车棚等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
3.其他与前述情形类似或非常规结构的建筑。
(二)水、电总表(分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集团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房屋所有权人独立报装的水、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
1.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2.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助108元/台;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给予补助300元/户;
4.独立报装的水表补助780元/只。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新安置房交付时,由实施单位报装水、电表,其报装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二、缴款及安置房认购规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差价款:原旧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包括装修补偿金额等)及奖励作为第一期购房预交款;第二期购房款,由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认购定位前,按差额购房款的80%在实施单位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实施单位,未按时缴纳的视同放弃安置房认购定位资格;第三期购房款,由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交付前的规定时间内与实施单位结清总差价款。
三、安置房认购原则
(一)产权调换房屋实行“早搬迁先认购”的原则。
1.房屋实施单位对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2.安置房认购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房屋所有权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二)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书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指定安置房源并将指定的安置房源情况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安置房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安置房交付结算手续的,应当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
(三)具体安置认购方案另行编排组织实施。
四、争议解决
本方案未详之处按照国务院、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