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实现瓯海区文旅体事业提质增效,促进我区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大力保护利用文化遗产资源
(一)鼓励“非遗”传承发展。瓯海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获评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经费补助。每年由主管部门对各类瓯海区“非遗”基地(包括非遗百家坊、非遗工坊等)进行评估,被评为区级优秀基地的,给予2万元的经费补助,每年不超过5个。
(二)鼓励非国有性质场馆建设。在瓯海辖区范围内利用文物建筑建设的非国有性质场馆,用于文化展示等功能承担公益服务,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建筑开放导则》开放要求并经市级以上验收通过,可给予一次性50万元建设补助。
(三)鼓励推动文旅人才设立留瓯工作室。社会力量引进领衔人为中宣部或文化旅游部认定,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获得过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以及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常设性文艺规范奖项(含中国戏剧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综合性美术展览提名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电视金鹰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等)的文化人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符合一项即可)及经一事一议研究认定在特定文旅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和社会影响力等其他专业人才,在瓯海建立工作站、工作室,组织公益性活动,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全年开放时间达120天以上,组织公益活动10场及以上(形式包括专题讲座、艺术沙龙、研讨会等,每场参与人数需100人及以上),领衔人在工作室时间不少于30天,经签署服务协议奖励举办方经费为30万元,以三年为一个扶持管理周期,第一年给予拨付50%(15万元)的扶持经费,此后两年的扶持经费经考核合格后按每年25%(7.5万元)的比例给予拨付。以上项目需经主管部门评估认定后予以补助。
(四)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和乡村博物馆参与国家博物馆等级评定。对瓯海辖区范围内的非国有博物馆和乡村博物馆参与申报国家博物馆等级,并创成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博物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如初定后升级,可参照对应等级补助标准补差额。
(五)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和乡村博物馆开展专题展览与社会教育活动。鼓励瓯海辖区范围内的非国有博物馆和乡村博物馆开展专题展览与社会教育活动,组织专题展览成系列展品50件(组)以上,参观人次达1万以上、开放展期1个月以上,按3万元/场次给予补助;全年组织社会教育活动(含专题讲座、艺术沙龙、研讨会等),每场达50人,按1500元/场的标准给予补助;全年免费开放时间达240天以上(塘河非国有博物馆群展馆开放时间根据协议要求须不少于300天),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补助。同一奖补对象全年不超过25万元的补助,实施以上补助办法的展览与活动须经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否则不予补助。
二、大力加强旅游品牌创建
鼓励景区镇(街道)创建。自主申报并创成AAAAA、AAAA级景区镇(街道)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在景区城创建范围内,配合开展景区城创建工作的,同步提升为AAAAA、AAAA级景区镇(街道)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创成国家级旅游重点镇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大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
(一)推进文化强镇、文艺特色镇街(村社)、文化示范村(社区)、文化类基地建设。被评为省级文化强镇的街道(镇)给予3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艺特色镇街(村社)的镇街(村社)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示范村(社区)的村(社区)分别给予50万、10万元奖励;在瓯海区注册登记的单位(企业),被命名为省级、市级文化类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加强综合文化站建设。在瓯海辖区范围内,对于设施符合建设配置标准的综合文化站,建成验收后分别给予补助:1.独立新建的综合文化站,按照第三方审定价格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合作新建的综合文化站,按照第三方审定价格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2.改建提升的综合文化站,按照第三方审定价格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加强百姓书屋、文化驿站、“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建设。加强瓯海区百姓书屋品牌创建,每年度根据开放时间、维护、安全、服务效能、读者满意度等对百姓书屋开展星级评定,按照评定等级,分别给予五星、四星、三星级的百姓书屋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加强瓯海区文化驿站建设,文化驿站各站点每年度被评为区五星、四星、三星站点的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建设“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瓯海区级示范点,每年度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四)推进城市公共文化服务新空间建设。在瓯海辖区范围内,新建城市公共文化服务新空间符合下述条件的,可以按规模分档给予补助:面积达300平方米(含)以上,有书房、文化驿站、文化展示厅、休闲空间、文创产品等融为一体的综合空间,内部功能达3个以上,每周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48小时;一档1000平方米(含)以上,按最终审价投入额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基本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二档500平方米(含)以上,按最终审价投入额的15%比例给予一次性基本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三档300平方米(含)以上,按最终审价投入额的10%比例给予一次性基本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国有公共文化新空间按照相关规定引入第三方运营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每年经主管部门评估认可后,给予第三方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四、大力扶持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一)强化体育人才贡献奖励。对在奥运会、世界级赛事、亚运会、全运会(青奥会、城运会)、世青赛、亚青会、青运会、省运会(省体育大会)上新获得金牌的瓯海注册籍运动员和教练员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0.5万元,第二名至第八名按金牌奖励标准的60%、35%、20%、17%、14%、11%、8%执行。
(二)扶持社会力量办文体赛事活动。大力培育扶持文化体育企业发展,积极引进高水平文体赛事和文体活动。举办地在瓯海区内,并以瓯海区内注册的文化体育公司(企业)、文化体育协会为承办或执行单位的:举办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且成绩显著的赛事活动,经区文化或体育主管部门综合评估认定,最高按各级赛事活动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赛事的最高补助分别为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5万元;举办国家级文化体育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经区文化或体育主管部门认定,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有重大意义的文体赛事和文体活动,可上报区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附 则
1.同一奖励项目实现提档升级的,按新的档次标准给予补差奖励。
2.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补助遵循“一事不二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被奖励补助对象同一项目如果已申请到上级补助的区级不再重复予以补助;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或地方认定标准(办法),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办法)。
3.对我区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优秀文旅体项目,需另行给予优惠政策的,由区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4.本办法涉及文旅体奖补主体不受“奖补资金总量控制”规定限制。
5.关于办法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3年1月20日起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瓯海区范围内。
6.本办法自2023年7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