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泽雅镇社会事务办,各慈善分会:
现将《瓯海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印发,请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附件:瓯海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慈善总会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依托各方力量拓展救助帮扶广度和深度,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温州市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指引(试行)》(温民助〔2022〕131号)和《关于开展瓯海区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改革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1号)有关文件,现将瓯海区“救急难”基金变更为“瓯海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基金”,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瓯海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常规性的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服务;为低收入家庭开展应急性、过渡性的帮扶服务;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公益服务项目进行资助;对发生意外或出现特殊困难的常住人员、其他户籍人员等开展相关救助帮扶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优先,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应急生活问题;二是讲求效率,尽可能帮助低收入家庭摆脱临时困境;三是统筹资源,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基金规模、增资
(一)基金规模
本基金资金规模初定274.4万元,其中230万用于设立慈善信托。
(二)基金增资
本基金可通过以下来源方式增资:
1.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2.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根据实际情况拨付;
3.区慈善总会安排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拨付;
4.省、市安排的救助资金;
5.受区慈善总会委托,基金开展募捐活动。
四、基金管理
(一)建立基金管理小组
为了确保正常有效运转,本基金建立管理小组,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指导中心负责人,区慈善总会分管领导,区慈善总会救助部、募捐部负责人等5人组成。其中,区民政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慈善总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指导中心负责人负责具体事务,区慈善总会募捐部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
(二)实施形式
本基金通过设立慈善信托的形式实施。区慈善总会作为委托方,委托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和温州市瓯海区善行义工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项目,设立“瓯海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慈善信托”,信托规模230万元,为本信托提供慈善项目管理服务。
五、基金用途
本基金主要开展以下几类救助活动:
(一)非项目化救助
1.临时性、突发性的个人或家庭救助;
2.未享受失业保险,暂时工作无着落超过3个月的困难人员救助。
(二)项目化救助
1.“微心愿”帮扶项目;
2.“瓯善馨居”帮扶项目;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项目。
(三)其他救助
经区民政局和区慈善总会共同协商确定的其他救助情形。
六、基金救助范围、对象、标准
(一)救助范围
瓯海区户籍居民和在瓯海区生活、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新居民。
(二)救助对象
1.第一类对象:在册特困、低保和低边对象家庭。
2.第二类对象:除第一类低收入家庭外的相对低收入家庭,具体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3.其他对象: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
(三)救助标准
1.因突发疾病、火灾、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溺水和极端行为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家庭自救能力和不同的困难情形给予救助。第一类对象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第二类救助对象不超过1万元。
2.因家庭成员医治重特大疾病,在当年度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第一类对象一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5 万元以上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第二类对象一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8万元以上部分全额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3.因失业造成家庭困难的,可在失业期间提供就业帮扶,一次性给予当地月低保标准的2—6倍救助,并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协助就业。
4.“微心愿”项目主要解决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暂时无法解决“微心愿”或者“微心愿”无人认领的情况。资助个体金额控制在300—3000元。特殊情况,由管理小组研究确定。
5.“瓯善馨居”项目主要帮扶我区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每年帮扶不少于15户,每户改造资金一般控制在5000元—50000元。特殊情况,由管理小组研究确定。
七、项目化救助管理
(一)项目实施年限
“微心愿”项目和“瓯善馨居”项目初定实施三年(2023-2025),三年结束后,进行阶段性全面评估和总结,根据实际效果,再决定是否结束、延续或调整。
(二)项目资金规模
1.“微心愿”项目资助每年帮扶资金支出控制在30万以内。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小组研究确定;
2.“瓯善馨居”项目每年帮扶资金支出不少于30万元。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小组商议确定。
(三)项目执行
“微心愿”项目和“瓯善馨居”项目委托社会组织负责具体运行。
八、基金审批程序
(一)救助申请
1.非项目化救助可通过个人或者家庭方式申请,或者由村社、镇街、各镇街助联体(社工站)、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单位代为申请。填写《瓯海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基金申请表》(附件1),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各镇街核实,报区民政局审核。
2.项目化救助由项目执行机构申请,填写《瓯海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基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核。
(二)材料审核
申请人或代为申请的其他单位及项目执行方收集所需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基金管理小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或项目执行方说明理由;
2.对申请材料不齐的通知申请人或项目执行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3.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同意。
(三)材料审批
基金管理小组对条件的救助及项目申请予以审核同意,填写《瓯海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基金支出审批表》(附件3),确定救助金额,由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予以资金拨付。
(四)公示
资金拨付之后,由区慈善总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全社会监督。
九、申请材料
1.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新居民证。
2.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因病导致困难的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可用医保局电子单代替);就业救助的,需要提供无社保佐证,以及个人承诺事宜。
3.项目执行方需提供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帮扶对象及预算汇总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监督管理
1.本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慈善总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基金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2.申请单位或申请对象在申请基金、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材料,如有涂改、伪造、冒领等违法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为基金申请对象提供虚假证明并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本基金接受区民政局、区慈善总会的业务监督管理,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如有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资金流失的;或有截留、套取、侵占、私分、挪用、贪污专项资金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十一、其他
1.申请临时救助和就业帮扶的对象和家庭原则上每年只救助一次,按照标准实施救助。帮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需二次救助的,由区慈善总会和区民政局会商同意后方可救助。
2.项目执行方,需认真做好前期调查,做好台账整理。
3.本办法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2016年12月6日印发的《瓯海区救急难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温瓯民〔2016〕159号)同时废止。
4.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瓯海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基金申请表
2.瓯海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基金项目申报表
3.瓯海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基金支出审批表
附件1
瓯海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基金申请表
编号:
帮扶 对象 基本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家庭人口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户名 | 账号 | ||||||||||
申请类别 | ( )临时性救助 ( )就业帮扶 ( )其他 | |||||||||||
申请理由 |
当事人(委托人): 年 月 日 | |||||||||||
申请 单位 意见 | 建议救助金额: 经办人(调查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基金管理小组审批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瓯海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基金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 起止时间 | 月- 月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 目 概 况 | |||||||
资金来源 | 项目预算 | 自身投入 | 已筹集资金 | 资金缺口 | |||
基金管理小组审批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瓯海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基金支出审批表
年 月 日 编号:〔 〕 号
项目名称 | |||
申报单位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项目内容 或救助对象 详情 | |||
基 金 管 理 小 组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区慈善 总 会 审 批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1.编号为各基金支出顺序号,由基金管理小组编排;
2.本表一式二份,基金管理小组和区慈善总会各一份;
3.个人救助需申请报告、发票及其他材料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