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家庭托育券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家庭托育券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印发<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浙江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育儿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托育券补贴定义
本办法所称家庭托育券补贴是指政府为已接受托育服务的婴幼儿家庭发放经济补贴,减轻家庭养育教育负担,增进家庭和谐幸福。
二、家庭托育券补贴对象
申请家庭托育券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监护人双方或一方户籍为瓯海区户籍;
(二)入托婴幼儿年龄限制为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不超过4周岁);
(三)入托婴幼儿是该家庭的合法生育子女(三个以上子女的按三孩计算),且已落户瓯海区;
(四)自2023年1月1日起,婴幼儿入托瓯海辖区内备案登记的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满15天的(满15天但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家庭托育券补贴政策按照家庭自主申报的原则实施,申报对象须为入托儿童法定监护人。
三、托育服务补贴标准
(一)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家庭,一孩不予补贴,二孩每月给予500元补贴,三孩每月给予1000元补贴,三孩以上按照三孩标准给予补助。低保、低保边缘等困难家庭有适龄婴幼儿入托的,不论孩次,全部予以2000元/孩/月予以补贴,入托收费低于2000元/孩/月的,按实际支付金额全额补助。
(二)子女数计数规则:
1.子女数按照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含依法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2.符合政策怀孕或生育的多胞胎可按孩次顺序领取,生育多胞胎后超过三孩的按个数领取三孩标准补助;
3.再婚家庭子女数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四、申报资料
(一)《温州市瓯海区家庭托育券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监护人及入托婴幼儿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入托证明及保育费收费票据原件(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
(五)申报对象本人社保卡(银行卡)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报时间
每年9月1日至30日为申报时间。补贴周期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本周期家庭托育券补贴。
六、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一般托育机构入托
1.申请。由入托子女的监护人向子女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办事窗口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材料不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内容。
2.受理初审。镇街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数据比对申请材料并作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补助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疑点的,镇街可以向申请人或者有关部门核实,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于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信息提交至区卫生健康局。
3.审核发放。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在收到镇街初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于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补助申请予以退回镇街并说明理由,镇街应将区卫生健康局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二)幼儿园托育部入托
1.申请。申报对象须在申报时间内向所在幼儿园托育部提交所有申报资料,幼儿园托育部统一提交申请。
2.受理初审。幼儿园托育部收齐申报资料后上报至区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区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对象子女入托情况等(包括婴幼儿信息、监护人信息、实际入托月份及收费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补助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于初审符合补助条件的,将申请信息提交至区教育局。
3.审核发放。区教育局收到区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初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于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补助申请予以退回区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并说明理由,区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应将区教育局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如出现难以判定申请人资格的,由机构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上级政策指导意见后专题研究决定。未经专题研究的,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
(三)信息公示。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复核后,应该及时将相关信息在区级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七、资金发放
(一)本办法所涉及家庭托育券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预算安排。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应于每年10月底前,对上年度家庭托育券补贴资金进行结算,报区财政局落实资金,每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报对象社保卡(银行卡)。
(二)经调查发现申请人伪造材料、冒领骗取补助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规发放补助的,将追缴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八、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等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