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农业)

发布日期:2024-06-13 09:35 访问次数: 来源:执法协调科
序号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具体标准备注
罚则
1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初次违法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年内2次以上违法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对单位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点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七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假冒授权品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点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七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假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5生产经营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点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七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6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8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9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0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继续从事种子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1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2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品种数量二个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品种数量三个以上五个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品种数量六个以上或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3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品种数量二个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品种数量三个以上五个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品种数量六个以上或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4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品种数量二个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品种数量三个以上五个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品种数量六个以上或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5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品种数量二个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品种数量三个以上五个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品种数量六个以上或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6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7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8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9(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0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1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2涂改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
(三)涂改标签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3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两年内两次违法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4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两年内两次违法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5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两年内两次违法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6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两年内两次违法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7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处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28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试验
两年内两次违法或者造成基地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但面积100亩以下的
两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基地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面积100亩以上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9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初次违法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或者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0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 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试验单位开展相关试验,篡改实验报告数据等内容的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登记试验单位未开展相关试验,出具虚假实验报告的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1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添加两种以上隐性成分的;或者添加禁用成分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32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O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不合格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两次及以上违法;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33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对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对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添加两种以上隐性成分的;或者添加禁用成分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对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34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改正后再次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5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改正后再次违法;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6农药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37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不合格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两次及以上违法;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8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改正后再次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9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40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41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3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4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5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初次违法且按期整改的不予处罚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46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违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没有主观过错且按期整改的不予处罚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其他情形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经营许可证
47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8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9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初次违法,且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标准(标明值)偏差小于5%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标准(标明值)偏差大于5%小于10%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标准(标明值)偏差大于10%以上;或者产品中混有导致肥害等有害成份;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0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1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2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3生产、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仿造、转让肥料登记证、肥料登记证号的《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第三十七条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仿造、转让肥料登记证、肥料登记证号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肥料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4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与肥料登记证内容明显不符《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第三十八条肥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与肥料登记证内容明显不符,或者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标准(标明值)偏差小于5%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标准(标明值)偏差大于5%以上10%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标准(标明值)偏差大于10%以上;或者产品中混有导致肥害等有害成份;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5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第三十八条肥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与肥料登记证内容明显不符,或者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6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未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七点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导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七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7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初次违法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
两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8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逾期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9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逾期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0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61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二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十二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2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二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十二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3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二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十二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4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初次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指本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三项违法行为
两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5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6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7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8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点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69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点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0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点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逾期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72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逾期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73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74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5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下,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6生产企业(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依法处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初次违法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再次及以上违法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7生产者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及以上违法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8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及以上违法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79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再次及以上违法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0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及以上违法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1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销毁;拒不改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对农产品生产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并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2农药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高毒农药购买者身份信息和购买时间、品种、数量、用途,或者向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其他有效证件的购买者销售高毒农药的《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高毒农药购买者身份信息和购买时间、品种、数量、用途,或者向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其他有效证件的购买者销售高毒农药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83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拒不接受监督销毁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4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生产记录内容不完整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5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销售的农产品有包装、标识,但包装或标识不符合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农产品没有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6未按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造成农产品污染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7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的《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8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未附具农产品合格证的《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未附具农产品合格证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9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农产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的《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农产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拒绝、阻挠、干涉工作人员不能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0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等的《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的;(二)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三)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验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五)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六)经营、加工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七)未经批准,擅自从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经批准引进后,不在指定地点种植以及不按要求隔离试种的。第十九条:对上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因上条所列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并可责令当事人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被污染的包装物作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初次违法,并从非疫情发生区调出、调入或繁育,且数量极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因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并可责令当事人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被污染的包装物作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初次违法,数量较少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9%以下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再次违法;或者数量较多;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物价值9%以上21%以下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多次违法;或者数量极多;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物价值21%以上30%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50000元
91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生产许可。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2假冒、伪造或者买卖 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伪造许可证明文件的收缴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93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94有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限期内改正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改正的,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5有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96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97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98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99不按照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及时按要求改正且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且两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0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及时按要求改正且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且两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1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及时按要求改正且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且两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2不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及时按要求改正且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且两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0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及时按要求改正,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情况严重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104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逾期不改正,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05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06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07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08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09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10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1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2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主动召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情节严重,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14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而继续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拒不停止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销售,其他不符合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销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15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16生产经营假冒产品、无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产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17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18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19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20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21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22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23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24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25在饲料或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6养殖者对外提供自配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27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2)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3)生产兽用疫苗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活动
(以上“兽药”不包括兽用诊断制品)
128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29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2)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3)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4)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5)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6)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7)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8)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9)生产的兽药同时存在下列情形2种以上的:①抽查检验连续2次或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②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③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④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⑤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上“兽药”不包括兽用诊断制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130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31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取得证件后生产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132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133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2)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3)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4)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5)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6)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134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疫病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35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涉及三种以上新兽药产品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未备案的;(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36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137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轻微且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
逾期不改正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138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139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违法单位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40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违禁药物含量较高或兽药残留超标严重的;(2)造成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1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及时补全或者全部追回擅自转移、使用、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无法追回的;(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2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43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144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45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146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处1.6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7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终止试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
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
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
148饲养的动物未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初次违法,责令改正作出后,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但能主动配合代为处理,且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或者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等情形。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并有不配合主管部门代为处理、造成相应动物疫病发生或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49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责令改正作出后,能及时整改并达到规定动物防疫要求,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50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存在不配合主管部门代为处理、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导致染疫动物或动物产品流入加工或流通环节等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且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虽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但能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等从重处罚情形。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又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51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初次违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能按规定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经官方兽医补检,合格和不具备补检条件的按照第一百条规定处罚;不合格的按照本条处罚;对动物产品按照第一百条规定处罚。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存在不按规定改正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等从重处罚的情形。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52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从事前述违法活动,或者影响动物疫情防控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53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从事前述违法活动,或者影响动物疫情防控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从事前述违法活动,或者影响动物疫情防控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从事前述违法活动,或者影响动物疫情防控、追溯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从事前述违法活动,或者影响动物疫情防控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符合条件的,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从事前述违法活动,或者影响动物疫情防控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从事前述违法活动,或者影响动物疫情防控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54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的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存在不按规定改正、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等的情形。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存在从重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多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影响动物疫病防控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55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存在不按规定改正,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等情形。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56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运输费用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存在发病、补检不合格等影响动物疫病防控,或者引发动物疫病,以及其他从重处罚等情形。处运输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57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无其他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动物还存在未附有检疫证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运输车辆未经备案等影响动物疫病防控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的动物存在发病、补检不合格、引发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等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58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畜禽或畜禽产品存在染疫、引发动物疫情传播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59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畜禽或畜禽产品存在染疫、引发动物疫情传播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0擅自发布动物疫情,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初次违法,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引发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等从重处罚的情形。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1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引发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2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仅造成接受诊疗的饲养单位和个人的动物发病,或者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类动物疫病传播,或者致使多个饲养单位和个人的动物感染该疫病或大量动物感染该疫病,造成周边及较大范围的动物疫病流行、传播,或者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163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明量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64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从重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警告,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使用假劣等禁用药品,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畜产品安全等重大事件,以及其他从重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警告,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多次逃避参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或者因此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以及其他从重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警告,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165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不合格兽药器械数量巨大,兽药器械有多项检测指标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的,以及其他从重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6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但没有造成监督检查、动物检疫、调查取证以及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等工作无法开展,也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从重处罚情形。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造成监督检查、动物检疫、调查取证以及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等工作无法开展,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从重处罚情形。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167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应当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能主动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或者有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引发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68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69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并处1500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给予警告,并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70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71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仅造成接受诊疗的饲养单位和个人的动物发病,或者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类动物疫病传播,或者致使多个饲养单位和个人的动物感染该疫病或大量动物感染该疫病,造成周边及较大范围的动物疫病流行、传播,或者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172动物诊疗机构有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诊疗活动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予以处罚:(一)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执业兽医被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三)执业助理兽医师未按规定开展手术活动,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四)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或者工作实践的毕业生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能主动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量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对所在的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对所在的诊疗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对所在的诊疗机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73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但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从重处罚情形。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存在多次发生前述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情形。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174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三)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对执业兽医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对执业兽医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对执业兽医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75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从重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警告,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176执业兽医未按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但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从重处罚情形。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存在多次发生前述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情形。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177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虽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存在多次发生前述违法行为等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引发动物疫病或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扩散,或者影响动物疫病防控等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78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虽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存在多次发生前述违法行为等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引发动物疫病或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扩散,或者影响动物疫病防控等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79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且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引发动物疫病或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等从重处罚的情形。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80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但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从重处罚情形。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存在多次发生前述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情形。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181水产苗种未经产地检疫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的苗种生产场;(二)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的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存在不按规定改正、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等的情形。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存在从重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多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影响动物疫病防控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82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四)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虽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存在多次发生前述违法行为等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情形。处三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存在影响动物疫病防控等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情形。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83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且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84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录入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录入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且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造成动物防疫相关信息无法核查追溯等危害后果的从重处罚情形。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5经营者从动物疫病风险区域调入、调出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从动物疫病风险区域调入、调出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调入、调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存在染疫、死因不明、补检不合格等从重处罚的情形。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86擅自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将运达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外运出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外运出场的动物存在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引发动物疫病传播等从重处罚的情形。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87经营者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等相关手续齐全,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风险区调入或者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存在染疫、检疫不合格、引发动物疫情传播等从重处罚的情形。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88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调入情况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调入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且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存在从风险区调入或者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存在染疫、检疫不合格、引发动物疫情传播等从重处罚的情形。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9经营者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向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向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等相关手续齐全,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风险区调入或者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存在染疫、检疫不合格、引发动物疫情传播等从重处罚的情形。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90未按照规定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诊疗收费标准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且初次违法,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诊疗收费标准的;
拒不改正且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存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等从重处罚的情形。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91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疫病诊疗情况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且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疫病诊疗情况的;
拒不改正且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存在动物诊疗场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发动物疫情传播等从重处罚的情形。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92在动物诊疗区域内从事动物销售、美容、寄养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且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动物诊疗区域内从事动物销售、美容、寄养等其他经营活动的。
拒不改正且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存在引发动物疫病传播等从重处罚的情形。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93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罚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罚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的生猪(肉品)存在染疫、死因不明、补检不合格等情况,或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肉品质量安全事件等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重处罚等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罚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194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能积极主动配合处理,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并处7万元以上9万以下的罚款。
屠宰的生猪(肉品)存在染疫、死因不明、补检不合格等情况,或者由此造成动物疫病传播、肉品质量安全事件等危害后果的从重处罚情形。并处9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19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初次违法,能积极主动配合处理,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但未引发肉品质量安全事件等从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停业整顿。
引发肉品质量安全事件等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96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牛、羊产品储存设施等的《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牛、羊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牛、羊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能积极主动配合处理,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处三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屠宰的牛、羊存在染疫、死因不明、补检不合格等情况,或者由此造成动物疫病传播、肉品质量安全事件等危害后果的从重处罚情形。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97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牛、羊产品储存设施等的《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牛、羊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牛、羊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能积极主动配合处理,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处三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屠宰的牛、羊存在染疫、死因不明、补检不合格等情况,或者由此造成动物疫病传播、肉品质量安全事件等危害后果的从重处罚情形。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98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的《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能积极主动配合处理,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但未引发肉品质量安全事件等从重处罚的情形。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引发肉品质量安全事件等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家畜、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牛、羊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能积极主动配合处理,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但未引发肉品质量安全事件等从重处罚的情形。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引发肉品质量安全事件等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99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初次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00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相关手续,且拒不停止使用。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800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逾期不补办相关手续,且拒不停止使用,不配合或阻挠执法人员执法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补办相关手续,且拒不停止使用,并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0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收缴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并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收缴伪造、变造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02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不配合或阻挠执法人员执法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0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拒不改正,未发生农机责任事故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发生农机责任事故或不配合或阻挠执法人员执法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发生情节严重的农机责任事故。吊销操作证件。
204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限期改正的。给予警告。
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05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给予警告。
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多收费少服务的。责令退还服务费,并处500元以上700以下罚款。
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的。责令退还服务费,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06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处1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07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处2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8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规定汇交销售流向记录《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规定汇交销售流向记录的,由销售者所在地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初次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再次逾期未改正的。处16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多次逾期未改正的。处2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09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拒不改正,未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情节严重的农机责任事故的。吊销操作证件。
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10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给予警告。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再次违法。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11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或逃逸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后,依法吊销其操作证件;拖拉机驾驶人有逃逸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决定。事故肇事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待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后,依法吊销其操作证件
有逃逸情形的依法吊销其操作证件,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决定
212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标志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机鉴定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年内不受理其农机鉴定申请。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5年内不受理其农机鉴定申请。
213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14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并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15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16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17冒充种畜禽(蚕种)及其品种、配套系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18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19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20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情节轻微且限期改正的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221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22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23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24活禽交易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活禽交易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拒不改正的,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25未建立或者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的《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或者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26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多次违法;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227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没有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或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违法情节恶劣;或违法行为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流失严重且不可恢复;或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28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2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没收考察资料,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并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并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230损坏保护小区(点)保护标志和设施《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保护小区(点)保护标志和设施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予以赔偿;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或赔偿的处500元以上750元以下罚款。
再次或多次违法;或破损较严重,不主动赔偿的处7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31作业设计单位未在作业设计方案中标明作业区内野生植物《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作业设计单位未在作业设计方案中标明作业区内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废止作业设计方案,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再次或多次违法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32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损坏的国家重点野生植物损坏程度轻微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或多次违法;或损坏的国家重点野生植物损坏程度较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33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活动,致使野生植物受到毁坏《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活动,致使野生植物受到毁坏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毁坏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毁坏程度轻微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毁坏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毁损程度中等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毁坏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毁损程度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34未按照《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农业部分)》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用途和方法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农业部分)》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用途和方法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未按照规定采集的种类、数量较少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或多次违法;或未按照规定采集的种类、数量较多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35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收缴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以及考察资料,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境外人员未经批准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没收考察资料,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并处1万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再次或多次违法,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并处2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236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多次违法;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237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没有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或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违法情节恶劣;或违法行为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流失严重且不可恢复;或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38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3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没收考察资料,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适用并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并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并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240损坏保护小区(点)保护标志和设施《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保护小区(点)保护标志和设施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予以赔偿;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或赔偿的处500元以上750元以下罚款。
再次或多次违法;或破损较严重,不主动赔偿的处7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41作业设计单位未在作业设计方案中标明作业区内野生植物《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作业设计单位未在作业设计方案中标明作业区内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废止作业设计方案,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再次或多次违法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42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损坏的国家重点野生植物损坏程度轻微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或多次违法;或损坏的国家重点野生植物损坏程度较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43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活动,致使野生植物受到毁坏《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活动,致使野生植物受到毁坏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毁坏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毁坏程度轻微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毁坏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毁损程度中等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毁坏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毁损程度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44未按照《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农业部分)》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用途和方法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农业部分)》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用途和方法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未按照规定采集的种类、数量较少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或多次违法;或未按照规定采集的种类、数量较多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45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收缴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以及考察资料,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境外人员未经批准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没收考察资料,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并处1万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再次或多次违法,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并处2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246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47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48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警告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
249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警告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
250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
25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限期内改正的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
252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警告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
253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 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警告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254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警告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
255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
256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警告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
257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为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
258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进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警告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9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按期改正的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未按期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60农业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形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61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形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2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形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3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形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6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形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65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形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66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设施的《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主动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
限期内未恢复原状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67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主动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
限期内未恢复原状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68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的《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两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69违反规定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或者伪造、变造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的《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或者伪造、变造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处一千五百以上三千五百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70违反规定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内或者对特定农作物使用限制使用的农药的《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内或者对特定农作物使用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271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报材料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条: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报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72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仍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污泥以及其他有机废弃物的《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仍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污泥以及其他有机废弃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按期整改的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未按期改正的;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73破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耕地质量监测网点的设施和标志的《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耕地质量监测网点的设施和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恢复原状的或在期限内赔偿的不予处罚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损失
初次违法不能恢复原状的或在期限内未赔偿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74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耕地造成毗邻耕地基础设施损毁的《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毗邻耕地基础设施损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按期修复的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逾期未修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75被审计单位有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反规定发放资金、实物等违反财务收支行为《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反规定发放资金、实物等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其退还。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276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等《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并可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二)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六)对农村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77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为《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已划转给综合执法局,仅负责行业监管
多次违法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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