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56/2025-81755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安置情况
  • 发布单位:瞿溪街道
  • 成文日期:2025-03-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瞿溪街道办事处关于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的决定》送达公告(董香莲户)

发布日期:2025-03-29 15:51 访问次数: 来源:瞿溪街道

董香莲:

你户坐落于沙前街71号的房屋已于2020年12月5日与本机关签署了(协议编号:Z1808001-044)《温州市瓯海区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经温州市中诚公证处公证你户于2020年12月17日认购定位了景西嘉园5幢506住宅安置房一套(计建筑面积146.36平方米,最终测绘面积146.36平方米)。你户所认购的上述住宅安置房总价为人民币1878530.6元,扣除相应抵扣金额后,你户尚需缴纳购房款人民币527809.12元。

因你户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缴纳购房款,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3日向你户送达《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决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你户仍未缴款结算,在陈述申辩期内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你户至今未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现依法对你户作出《关于要求履行安置房购房款缴纳义务的决定》,责令你户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足额缴纳款项并办理结算、交钥匙等手续。缴款指定账户:开户银行:瓯海农商银行区府支行繁荣分理处,缴款账号:905000559084122000266,缴款户名: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应缴金额:527809.12元。缴款完成后凭回执等信息到我单位换取相应票据。逾期未缴纳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人在外地,且拒绝提供外地地址,我单位无法对你进行文件送达,故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关于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的决定》,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你也可在公告之日起10工作日内直接到瞿溪街道城中村改造现场办公室(地址:宁前路99号3楼,联系电话:0577-56678189)领取《关于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的决定》原件并办理安置房结算。

附件:关于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的决定(董香莲).pdf

特此公告。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瞿溪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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