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发布时间:2021-02-20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特编制《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分类和工作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工作机构名称: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

办公地点:瓯海区娄桥街道古岸路  瓯海行政管理中心11号楼102室

联系电话:0577-88277080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时间:夏令时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瓯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网站地址://www.xdaring.com/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根据不同要求,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地址为//www.xdaring.com/)或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指定地点:村公告栏。

联系电话:0577-88277080。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从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

发文字号

信息名称

主题分类

公开日期

公开时限

发布单位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条件及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信息:

1. 该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公开;

2. 该政府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3. 该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点。

办公地点:瓯海区娄桥街道古岸路  瓯海行政管理中心11号楼102室。

       办公时间:夏令时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7-88277080。

传真号码:0577-88219631。

邮政编码:325041。

邮箱:xxgk@ouhai.gov.cn 

(三)提出申请

1.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通过当面提交或现场填写《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公开所需信息。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瓯海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点击转至申请页面),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的申请,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直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本机关收到书面申请之日为申请时间。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自己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 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 (2015) 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 )进行投诉和举报。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督电话:0577- 88361706,通信地址:温州市惠民路856号  温州市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编:325027。

瓯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电话:0577-88539697,传真:0577-88526176,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6号  瓯海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8楼,邮编:325005。

瓯海区监察委监督电话:0577-88529910,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6号  瓯海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17楼,邮编:325005。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法规监察科电话:0577-88277017,通信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古岸路  瓯海行政管理中心11号楼8楼,邮编:325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