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1-02-20     浏览次数: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特编制《温州市瓯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将根据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调整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瓯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瓯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平天路102号瓯海区行政服务中心12号楼1017室

联系电话:0577-86052780

传真号码:0577-86052705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工作时间:夏令时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

发文字号

信息名称

主题分类

公开日期

公开时限

发布单位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温州市瓯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内容。

2、信息分类

瓯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3、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是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非保密的信息。

4、发布机构

温州市瓯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的发布机构为温州市瓯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区退役军人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具体如下:

1、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地址为//www.xdaring.com/)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3、主动公开基本内容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需查阅《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目录》采用多维度分类方法,将政府信息按照信息主题、体裁、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等多个维度进行分类。《目录》以主题目录为主要展现方式,按照主题划分为21个一级类别,即:组织机构;人事任免;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国土资源、能源;农林渔业、水利;工业、商贸、交通;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技、知识产权;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城市管理;人口、计生、卫生;人力社会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民政、扶贫、救灾;民族、宗教;外事、侨务;民生实事项目。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申请的方式

1、网络申请

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310628/reserved/index.html#/

2、书面邮寄申请

邮寄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河乡路803号,云泰景园16幢2楼

3、当场申请

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河乡路803号,云泰景园16幢2楼,联系电话:0577-86052780。受理时间:夏令时为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温州市瓯海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在公开网站下载打印。

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再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 (2015) 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 )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电话:12345(市长专线);地址:市行政管理中心8楼,邮编:325009。

瓯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电话:0577-88539697,传真:0577-88526176;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6号瓯海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8楼,邮编:325005。

瓯海区监察委  监督电话:0577-88529910,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娄东大街瓯海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17楼,邮编:325005。